莫開偉《中國青年報》(2014年11月14日02版)
  財政部相關課題報告指出,地方政府性債務質量具有典型順周期性,一旦經濟出現衰退,債務會出現非線性惡化趨勢。地方政府性債務對地區金融安全影響集中在市、縣兩級政府。由於中央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不救助、不兜底原則,強調誰借誰還、風險自擔,地方政府亦有破產之虞。(《21世紀經濟報道》11月13日)
  據國家審計署數據,截至2013年底,我國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規模達20.69萬億元,未來幾年面臨償債高峰,很多地方政府的日子很不好過。雖然,市縣地方政府掌握規模龐大的土地、企業和其他優質資源,產生大範圍地方政府性債務違約可能性較低,但風險端倪依然不少,有的甚至還面臨較大的破產壓力。
  一是根據審計署報告,以債務率(債務餘額占當年政府綜合財力的比率)和借新還舊率來考量,超過一定風險線的地方政府數量有所增加。如2010年年底債務率超過100%的市級政府為78個,到2013年6月底則增加到99個。而且,市縣政府層級越低,財政收入中用於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資金占比越高,可靈活支配財政資金規模越小。因此,若刨除這部分“剛性”支出,債務率超過100%的縣級政府數量可能出現較大幅度上升。
  二是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相互交織,地方政府難以承擔。審計署報告顯示,銀行貸款在地方存量債務中占比仍然最大,隨著銀行貸款收緊,信托貸款、融資租賃、理財產品、BT等變相舉債融資方式涌現。且與銀行貸款相比,信托產品期限更短、利率更高,不僅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負擔,還會進一步惡化債務期限搭配,加大再融資風險,給地區金融安全帶來隱患。
  三是由於縣域經濟總體薄弱,城市化和工業化程度不高,財政能力處於弱勢且短期內土地缺乏足夠開發潛力;尤其是縣級政府融資平臺數量最多,占全部融資平臺總數的72.4%,但其管理、盈利和資產規模質量相對較差,風險隱患最大。同時,縣級融資平臺貸款主要為當地金融機構、居民,地方政府若違約,會給地方金融機構造成大量不良資產,且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四是地方政府的行為在當地融資活動中會產生較大連鎖反應。據審計署資料,截至2012年底,地方融資平臺貸款中約有40%來自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商業銀行,特別是城商行和農商行。地方政府作為這些銀行的主要股東,對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比率更高,這類銀行資產規模有限,抗風險能力較差,受地方政府干預較多,可能成為未來金融風險高發領域和爆發點。
  儘管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債券、引入社會資本等措施來填補債務“窟窿”及解決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但目前來看,由於發債要受到整體資格、報批程序、資金用途、發行規模、上市流通等方面制約,舉債能力不強。同時,向社會引入資本項目往往投資規模大、收益低、回收期長,社會資本不一定看好。因此,地方政府資金來源有限。
  中央政府為化解地方政府債務危機,防止地方政府債務危機倒逼中央政府救助,應該未雨綢繆。
  首先,像財政部課題報告所建議的,加快地方政府破產法研究和制定,從法律上明確地方政府應承擔的債務風險責任,在地方政府資不抵債時,允許地方政府宣告破產。
  其次,向社會宣傳解釋好地方政府破產的具體要求和內容,消除社會恐懼心理。地方政府破產,並不是讓政府行政功能消失,而是要對地方政府現存資產進行清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理清既有債權債務關係等等。如此,則可讓地方政府保持理性舉債和投資行為,把地方政府債務引入良性循環軌道。  (原標題:一些地方政府何來破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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