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深圳11月28日消息(記者李強)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在深圳召開的全國法院司法公開推介會結束,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租辦公室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發言人孫軍工對意見和規定的內容進行瞭解釋和說明,現貸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賀小龍回答記者提出的相關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司法公開和三大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包括了五個部分23條。
  推動三大平臺的建設首先要推進審判流程的信息全面公開,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庭審、聽證、和議、宣判等訴訟過程當中產生的各類靜態和動態信息要公開,增加審判工作的透明度。第二推進裁判文書的信息全面公開,意見強調各級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明確要求不得不在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之外對這一項工作設置任何的障礙。第三推進執行信息的全面公開,包括向公眾公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限制出境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包括限制高消費被執行借貸人名單的信息等,充分發揮執行信息公開平臺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一個信用懲戒的功能。
  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將支票貼現自2014年的1月1號起正式實行,2010年的規定同時廢止。
  最高法的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該規定從確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全面性、真實性切實保護個人隱私權利和其他的個人信息安全方支票貼現面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涉及到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第二是涉及未成年違法犯罪的,第三是以調解方式結案,第四是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
  此外孫軍對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在規定的第九條也做了特別強調,比如說獨任法官或者是合議庭認為裁判文書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四項,不宜在聯網公佈情形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審查之後報主管副院長審定。  (原標題:法院裁判文書全面上網 不宜公佈情形需負責人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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